(2017)陕058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萍与丁晓华、陈鹏、临渭区信达便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萍,丁晓华,陈鹏,临渭区信达便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马萍,女,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鸿斌,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系马萍之夫。被执行人丁晓华,女,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临渭区信达便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西潼路西段。本院在执行马萍与丁晓华、陈鹏、临渭区信达便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卫锦利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