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春浩、马美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浩,马美良,唐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春浩,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金虎良、严义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美良,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唐水兰,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春浩与被执行人马美良、唐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现已履行12700元,余款147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两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