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焦忠会与王宝全、刘树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忠会,王宝全,刘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2660号原告焦忠会,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王宝全,公民身份号码×××,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刘树凤,公民身份号码×××,女,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焦忠会与被告王宝全、刘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忠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610元。审 判 长 苏 荣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