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钱贵全的拘留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282执673号之一被拘留人:钱贵全,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钱贵全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钱贵全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钱贵全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起三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