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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彦华、谢俊华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彦华,谢俊华,谢建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5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彦华,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俊华,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建华,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再审申请人谢彦华因与被申请人谢俊华、谢建华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彦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家单复印件,分家单见证人谢某1、费某、谢某2出具的书面证言,证人任某、邵某出具的书面证言等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1979年2月15日分家单和2011年7月19日的遗嘱合法有效”是错误的。2012年2月29日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已由申请人占有使用,只是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及确权手续,申请人并不构成侵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一审庭审中,申请人谢彦华对1979年2月15日的分家单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根据该分家单,案涉房产系被申请人谢俊华、谢建华分得的家庭财产。虽然就案涉房产继承或归属问题,三兄弟之父谢树桐陆续作出过遗嘱、赠与和声明三份法律文书,但谢树桐最终的意愿仍是维持1979年分家单载明的财产分配方案,故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谢彦华占据案涉房产构成侵权并无不当,申请人谢彦华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否定其诉讼中的自认行为,也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综上,谢彦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彦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宣建新审 判 员 王 芳审 判 员 邢荣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 涛书 记 员 武佳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