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凤林、马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凤林,马岩,侯培英,潘永,马嫚嫚,侯培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465号原告: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南路28号物流中心二期。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唐凤林,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马岩,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侯培英,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潘永,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马嫚嫚,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侯培雯,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凤林、马岩、侯培英、潘永、马嫚嫚、侯培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4.5元,由原告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 苗人民陪审员 周英侠人民陪审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