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范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96号。负责人任忠义,主任。被执行人:范正海,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隆义事务所)与范正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隆义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正海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隆义事务所204524.0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范正海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范正海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范正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隆义事务所申请执行的案款204524.0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范正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