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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0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女儿段某甲由被告段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抚养费4000元,此后(自2016年起至2026年止)每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当年抚养费6000元;”。2016年度抚养费6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段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应于2017年3月27日前支付的抚养费6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5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给付抚养费6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申请执行的2016年度抚养费6000元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已实体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0006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2016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当年度抚养费6000元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家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