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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玉平与韩国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王宇平,曾用名王玉平,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韩国章,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宇平与被执行人韩国章人身生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镇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韩国章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宇平经济损失4742.86元,案件受理费500.00元。因被执行人韩国章外出打工且下落不明,本院于2007年7月25日以(2005)镇民执字第93-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韩国章已有经济给付能力,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本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韩国章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宇平各项经济损失4742.86元;(申请执行人王宇平已领取)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宇平予以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款、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05)镇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