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刘星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军,刘星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670号原告:郭建军,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闫战宾,洛阳市嵩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星卫,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军诉被告刘星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以拟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建军负担。审判员 赵海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迎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