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罗顺林与马莉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罗顺林,男。被执行人马莉,女。申请执行人罗顺林与被执行人马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主文第二条确定:婚生子罗关福由罗顺林抚养,由马莉在2017年4月30日前交付给罗顺林抚养,但被执行人马莉未能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将罗关福交付罗顺林抚养,罗顺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马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向马莉及其父母做工作,马莉于2017年5月27日已将罗关福通过本院交付给罗顺林,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条确定的由马莉将婚生子罗关福交付给罗顺林抚养的交付义务执行完毕。执行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莉承担。审判员 李昊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开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