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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国生、王中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国生,王中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国生,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喜,男,汉族,1956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安国生因与被上诉人王中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国生提交的欠条,载明王中喜欠款的内容、数额。请重审时查清该欠条是否被上诉人王中喜出具,其有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欠条载明的欠款事实?上述问题查清后依法予以裁处。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国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彦林审  判  员  李坤华审  判  员  任永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