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30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安伟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良田益友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安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良田益友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301执40号申请执行人谢安伟,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良田益友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法定代表人:屈建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兵130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储蓄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兵1301执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34022元,已执行10000元,剩余债权数额124022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天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尹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