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魏安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魏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保2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晓军,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阳,经理。被执行人:魏安伟。本院在执行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魏安伟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3执保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丁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