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康国军与双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国军,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27号申请人康国军,男,1987年05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双德,男,1982年03月13日,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康国军与被执行人双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科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双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国军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双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双德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确无可供财产执行。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12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