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包斯琴巴特尔与曹巴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斯琴巴特尔,曹巴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921号原告:包斯琴巴特尔,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曹巴特,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包斯琴巴特尔与被告曹巴特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包斯琴巴特尔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斯琴巴特尔撤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原告包斯琴巴特尔负担。审 判 长 宏 浩审 判 员 青 格 勒人民陪审员 代 小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巴图白乙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