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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润福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润福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8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润福,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中专文化,住东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润福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润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被告人周润福因为债务问题把其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区运河西路35号的一处房屋转让给周某,但一直未办理转让手续,后来周某获取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权证。2014年9月份,周润福为了还债,找人制作了一套假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权证,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郭某,周向郭出示了上述假证,郭信以为真,并于2014年10月8日与周润福签订一份《房屋连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以85万元购买上述房屋,随后郭向周交付38万元房款,周将假证交给郭。后来郭某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证书系假证,便联系周退款,但周一直逃避,后来失联。2014年10月22日,郭某与周某签订协议,由郭协助周某办理过户,周某向郭支付了20万元,后来周润福又转账给郭某1.5万元。2014年12月24日,郭某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周润福交给郭某的房屋证书上的印章印文与合法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2016年12月21日,周润福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先锋街13号401室被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剩余赃款未能起回。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润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吴某的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调查函,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房屋连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资产转让协议书,周某与郭某协议书,收据复印件,“东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权证专用章”、“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东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印章印文,被告人周润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润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伪造产权证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润福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部分。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周润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润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周润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郭莲兴退赔16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阳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O一七年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