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文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532600100007388。法定代表人:肖宗萍,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建禾东路**号。委托代理人:沙成姣,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文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32600100003801。法定代表人:周文祥,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环北三路金玉名园***号。关于文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人民法院(2017)云2601执6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