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荣耀、王荣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荣耀,王荣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837号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萍,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唐荣耀,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申请人:王荣花,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荣耀、王荣花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唐荣耀、王荣花银行存款565515.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申请人唐荣耀、王荣花银行存款565515.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348元,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夷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