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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9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91民初189号原告:吴某,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陈某,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1、判决被告陈某立即给原告支付补偿款2.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补偿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3月19日,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被告陈某应在2016年1月1日前给原告支付补偿款3万元。之后,被告在原告的催促下,在离婚后只给原告支付了1000元,尚欠2.9万元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为此,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吴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19日协议离婚及依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月1日前给原告支付补偿款3万元的事实。3、中国工商银行东简支行借记卡帐历史明细清单1张,证明被告在签订协议后于2016年3月31日给原告支付补偿费1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某未作答辩。被告陈某未出庭质证,经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依法核对,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以证据予以确认。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5年3月19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条款内容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但甲方离婚后在2016年1月1日前支付30000元整给乙方作为补偿。”离婚后,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只给原告支付了补偿款1000元,尚欠补偿款2.9万元经原告多次几被告索付未果。2017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在诉讼中,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陈某没有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给原告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请求被告依照约定支付补偿款及支付迟延给付补偿款期间债务利息的诉讼请求,除利息支付时间应调整为从2016年1月2日起计算外,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中,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自己相应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陈某给原告吴某支付补偿款2.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欠款总额2.9万元计,从2016年1月2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保智人民陪审员  吴祝琴人民陪审员  窦华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浪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