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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涂金红与吉首市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01执1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涂金红与被执行人吉首市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首市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涂金红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万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吉首市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涂金红支付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20万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1000元,并依法收取案件诉讼费6100元及执行费2900元。本院认为,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涂金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