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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王魁、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王魁,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刘波,1978年11月6日,汉族,个体,住同江市三江路十九号。被执行人王魁,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王魁、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欣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