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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017)晋0829刑初39号被告人王燕霞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9刑初39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燕霞,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2015年7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前洲派出所民警抓获并押解至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同年7月17日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经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燕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燕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燕霞分别在平陆县古虞路与条山大街交叉路口、桥西路与209国道交叉路口、古虞路南印象茶社对面路边,多次向吸毒人员燕某1、张某1、黄某某、吴某某、王某1、宋某1、肖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经查,被告人王燕霞贩卖给上述吸毒人员毒品海洛因共5600元,重约4.48克。2015年7月14日14时左右,公安民警在古虞路南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王燕霞,当场从其身上和租住处查获毒品16小包,经称量净重2.765克。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物质中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燕霞贩卖毒品海洛因4.48克,侦查人员在其住处查获毒品2.765克,共计7.24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同时提供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收条、协议书、户籍证明、物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燕霞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海洛因及从其租住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贩卖过甲基苯丙胺。起诉书中证人名字其没有听过,也不认识。其是替一个叫王某2的人卖的毒品,其贩卖毒品使用的电话是王某2给的。从其住处查获的16包毒品中的2包冰毒不是自己的,是燕某1和燕某2的。侦查人员让其看的截图有的不是其贩卖毒品的截图,而是他们到其跟前取手机。并当庭提交悔过书一份。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燕霞分别在平陆县古虞路与条山大街交叉路口、桥西路与209国道交叉路口、古虞路南印象茶社对面路边,多次向吸毒人员燕某1、张某1、黄某某、吴某某、王某1、宋某1、肖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经查,被告人王燕霞贩卖给上述吸毒人员毒品海洛因共5600元,重约4.48克。2015年7月14日14时左右,公安民警在古虞路南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王燕霞,当场从其身上和租住处查获毒品16小包,经称量净重2.765克。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物质中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当庭提交悔过书一份,认罪、悔罪。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5年7月4日14时10分左右,平陆县公安局曹川派出所民警抓获辖区内吸毒人员张某1。经询问,张某1交代准备去印象茶馆对面王燕霞手里购买毒品,遂将王燕霞抓获,经初查后于同年7月5日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7月4日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后将被告人当场抓获。3、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7月6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民警在惠山区前洲街道金电池厂包装车间内将在逃的被告人抓获。4、证人冯某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涉案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是2015年春节后我从姨夫宋某2手里购买的,我姨夫也是从别人手买的,没有过户。户头上显示的车主芦某某我不认识。2015年6月30日上午宋某1在我修理部修车,着急有事就将该车开走了。冯某对侦查人员出示的2015年6月30日上午9时44分的视频监控截图照片以及宋某1的常住人口身份信息予以确认。照片上驾驶我车的人就是6月30日借走我车的宋某1。5、证人胥某1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涉案的银白色长城皮卡车是我爸胥某2公司的,有时候我也开。金灰色尼桑轿车是我表姐陈某的,她把车给我开了。平时都是我使用,我不开的话就会被杨某某开走。2015年7月1日上午10点左右杨某某开着尼桑车,2015年7月4日上午10点左右杨某某开着长城皮卡车。另胥某1对侦查人员出示的杨某某的身份信息予以确认。6、证人徐某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涉案的黑色长城酷熊轿车是我2014年8月从田某手里购买的,没有过户。2015年6月底7月初表哥宋某1开过该车,开了三四天。2015年7月8日左右牛某开过一次该车。另徐某对2015年6月30日上午9时44分、2015年7月4日中午13时54分的视频监控截图照片以及宋某1的身份信息予以确认。7、证人王某3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涉案的长安双排小货车是父亲王某4的,平时村里买农资的人也开。2015年7月1日下午15时29分监控视频某男子购买毒品的照片,牌照和车型都和我父亲的符合,但不确定是不是父亲的车。我左腿截肢不能开车,也不吸毒。8、证人张某2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涉案的摩托车是我姐张某3的。侦查人员出示的2015年6月29日16时01分购买毒品的男子是堂兄张某4,驾驶摩托车的是我。当天张某4打电话让我到金元秋色门口接他,我就骑着摩托车去接他了。我共接过二次。9、证人燕某1证言(询问笔录二份),主要内容:我从2015年5月底开始在王燕霞跟前购买毒品,前后买过十多次,每次都是买100元的。2015年7月3日晚还在王燕霞跟前买了200元的毒品。毒品都是黑袋子包装的“四号”,白黄色的粉末。每次交易都是在古虞路南印象茶馆对面路边,都是提前电话和王燕霞联系好,我到路边后,她把毒品送出来。王燕霞的手机号是132****5578,王燕霞的居住处还住着刘某1和刘某1相好的。7月3日晚我到王燕霞家里买的毒品。7月4曰中午,我和弟弟燕某2一起到了印象茶馆对面巷子里王燕霞的住处,王燕霞从她以前用过的吸管里给我刮了一些,我吸完后,又吸了我带的冰毒。冰毒是从郑某1处买的。燕某2也吸食了两口冰毒。随后公安就来了。我当时让我弟吸食的是冰毒,他就这一次。10、证人燕某2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2015年7月4日中午和哥哥燕某1一起到了古虞路南印象茶馆对面的巷子第三家二楼的一个房间,房间里有一个女的。我们待了两三分钟,那个女的出去了,过了一会她回来说有人买东西出去没见人,接着燕某1就在房间里吸食毒品,我一直缠着燕某1要吸食毒品,燕某1就让我吸食了一大口。后来公安人员就进来了。我知道有人给那个女的打电话要“四号”。我今天第一次吸毒。11、证人张某1证言(询问笔录二份),主要内容:2015年6月份的一天,打听到一个买毒品的电话132****5578,我就联系她购买了100元的毒品,她让我到桥西路与209国道交叉路口。我到地方后,她给了我一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说是海洛因,我就回家吸食了。后来我又在西韩窑的路口买了3次毒品,每次都是100元的。十来天前她让我到印象茶社对面的路边,她从附近巷子里出来,我买了100元的毒品就回家吸食了。后来我又在印象茶社对面路边向她买了三次毒品,一次100元,两次200元。2015年7月4日早上我买了200元的毒品,我妻子弄洒了没有吸食成,中午1点多我又给她打电话打算再买200元毒品,我俩在印象茶社路边与王燕霞交易时被抓了。在王燕霞处购买了6、7次毒品,每次都是骑我家的摩托车(车牌尾数为238的五羊小公主)去买的。但有一次是开的小舅子姬某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去购买的毒品。2015年6月29日中午15时59分视频监控截图照片王燕霞和开着五菱面包车正在交易毒品的就是我购买毒品的照片,当时购买了200元的毒品。我没有在别处买过毒品。12、证人黄某某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2015年6月底7月初我在古虞路印象茶馆对面的一个女人手里购买过4次毒品,每次买200元的。我是从肖某某那里知道这个女的联系方式,有两次是我和肖某某开着我的北斗星车一起去购买的毒品,另外两次是我一个人去取的毒品。侦查人员出示的2015年7月4日上午11时10分视频监控照片中就是我开北斗汽车从那个女的跟前购买毒品的情况。2015年7月4日10时36分视频监控照片中购买毒品的就是肖某某,并确认肖某某的身份信息。13、证人吴某某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2015年3月份前后,在东韩窑村的圣人像路口碰到一个叫“女女”的人,她说她跟前有毒品。2015年5月份前后的一天下午,我在古虞路与条山大街的路口碰到“女女”,从她跟前购买了200元的毒品。一直到2015年6月30日我又在她跟前购买了3次毒品,这3次都是在古虞路的印象茶馆附近的马路边交易的。我一共在她跟前购买了4次毒品,第一次购买200元的毒品,中间两次购买100元毒品,最后一次购买了200元的毒品。3次中我每次都是骑着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到印象茶馆附近取的毒品。侦查人员出示的2015年6月30日15时15分视频监控照片中骑摩托车交易毒品的就是我和“女女”。14、证人王某1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我从古虞路印象茶社对面一个女人处购买过4、5次毒品。每次都是提前电话联系好,我到了印象茶社对面巷口后,她就将用黑色塑料纸包好的毒品给我。我每次都是购买100元的毒品,那个女的手机号是132开头的三门峡号。侦查人员出示的2015年6月30日15时04分视频监控照片中交易毒品的就是我和那个女的。6月30日11时59分视频监控照片中交易毒品的是张某5和那个女的,并确认张某5的身份信息。15、证人宋某1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2016年6月底到7月初从古虞路印象茶社对面附近的一个年轻女人手里购买毒品。一共买了6、7次,每次购买100元或者200元的,都是提前电话联系好,我到了印象茶社对面巷口后,那个女的出来交易。第一次是开着我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去的,后来还去过2、3次;开着冯某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去过2次;开着徐某的黑色长城轿车去过2次。侦查人员出示的2015年6月30日9时44分、7月1日15时11分、7月4日13时54分的视频监控中交易毒品的就是我和那个女子。16、证人肖某某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2015年6、7月份从王燕霞跟前买过2次毒品海洛因,每次都是200元,共买了2包。每次都电话联系好,然后在王燕霞居住地进行交易。侦查人员出示的2015年7月4日10时36分视频监控中交易毒品的就是我和王燕霞,并确认王燕霞的身份。17、证人杨某某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2015年7月份开过胥某1的银白色长城皮卡车和金灰色尼桑小汽车到古虞路印象茶社斜对面的巷子里一个女的那里买过2次毒品,共买了2包。第一次是2015年7月1日10点左右,我开着尼桑轿车到古虞路印象茶社,从那个女人跟前买了100元毒品,她给了我一包用黑色塑料纸包好的毒品。第二次是2015年7月4日上午,我开着长城皮卡车又到古虞路印象茶社对面巷子,从那个女的跟前买了lOO元的毒品。侦查人员出示的2015年7月1日9时55分、7月4日9时52分视频监控中交易毒品的就是我和那个女的,并确认贩卖毒品的女子身份。18、证人王某5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我是王燕霞父亲,一直联系不到王燕霞,也没有联系方式。19、证人岳某某证言(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刘某1和王燕霞是2015年6、7月份院里二楼西房的租户。刘某1是从我手里租住的西房,断断续续住了三个月(2015年4月到7月),当时她没有提供身份证,听口音知道她是部官人。王燕霞是2015年6月20日左右住到西房,一直到7月初被公安人员抓获。另外刘某1的老公也不时的过来居住。其辨认2015年7月视频监控照片中交易毒品的长发女子就是王燕霞,短发怀孕女子就是刘某1。20、证人蔡某某证言(讯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我是刘某1男友。2015年4月底我和刘某1在平陆县古虞路印象茶社对面租住了一间房,2016年6月底刘某1预产期快到了,我回来准备带刘某1去青海。到出租屋后发现有个女的(叫女女)也在房间住着,那个女的在房间里吸食毒品,刘某1也跟着吸食毒品,我就让那个女的离开了。隔了两天,那个女的又回来,并在家中吸毒,我就带着刘某1去青海了。在家看见那个女的频繁接听电话,说让对方在印象茶社对面见,接完电话,就出去了,几分钟就回来了。我见过几次那个女的接完电话,让刘某1出去过,干什么我不知道。21、证人刘某1证言(讯问笔录五份),主要内容:2015年4月份我到平陆县锦泽园小区的王某2处购买毒品时认识一个叫王燕霞(小名叫女女)的女子。2015年6月底,王某2安排王燕霞到我的租住处替她贩卖毒品,王燕霞在我的租住处待了一周,期间我帮助王燕霞送了5次毒品海洛因给3个人。王燕霞有一部手机,这个号码可能是王某2给她的,吸毒人员都是提前跟她联系,然后他们在印象茶馆斜对面巷口进行交易。王燕霞贩卖的毒品都是王某2提供的,王燕霞也说过她是替王某2卖毒品的。有一次王燕霞在我家数了八千块钱,说把这卖毒品的钱给王某2送去,再取货回来接着卖。我帮王燕霞送了5次毒品,每次都是200元的毒品,都是用黑色塑料纸包装好的白颜色粉状。具体重量不清楚。5次毒品卖给了3个人,其中有个人买了3次,这个人开着一辆老款浅绿色面包车,头发不算长,平陆口音。我给王燕霞送毒品有时候可以免费抽口她的毒品。2015年6月30日10时50分、17时42分、7月1日9时59分、7月2日18时11分视频监控照片中贩卖毒品的就是我,购买毒品的是张某6,他每次都是购买200元的毒品。前两次是王燕霞让我给这个人送的货,后来是王某2给我打电话,说以后这个人的货让我去送。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主要内容:2015年7月4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和被告人王燕霞的指认下,对平陆县圣人涧镇辛庄村刘某2家王燕霞租住房用于贩卖毒品的现场进行了勘查,绘制现场图并拍摄现场照片一套。在王燕霞的租住房内茶几上查获毒品2包;在布衣柜顶藏匿毒品14包。23、辨认笔录八份A、2015年7月5日,主要内容:侦查人员组织张某1辨认,确认8号照片王燕霞就是卖给其毒品的人。B、2015年7月15日,主要内容:侦查人员组织黄某某辨认,确认6号照片王燕霞就是卖给其毒品的的人。C、2015年7月18日,主要内容:侦查人员组织吴某某辨认,确认7号照片王燕霞就是卖给其毒品的人。D、2015年7月21日,主要内容:侦查人员组织王某1辨认,确认2号照片王燕霞就是卖给其毒品的人。E、2015年12月3日,主要内容:侦查人员组织宋某1辨认,确认9号照片王燕霞就是卖给其毒品海洛因的人。F、2016年10月12日,主要内容:侦查人员组织杨某某辨认,确认9号照片王燕霞就是给其提供毒品海洛因的人。A、2016年11月24日,主要内容:侦查人员组织刘某1辨认,确认7号照片王燕霞就是其说的女女。B、2016年11月21日,主要内容:侦查人员组织蔡某某辨认,确认3号照片王燕霞就是其说的女女。24、检查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7月4日,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王燕霞的租住处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王燕霞钱包里有11小包疑似海洛因毒品、身上有3小包疑似海洛因毒品,从其住处的茶几上查获2包透明塑料带包装的毒品,并将王燕霞的白色OPPO手机予以扣押。2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主要内容:2015年7月4日,侦查人员将从王燕霞的租住处查获的l6包疑似毒品物质和手机一部予以扣押。26、称量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7月4日,侦查人员将从王燕霞的租住处查获的16包疑似毒品物质进行称量,毒品总净重为2.765克。27、提取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7月5日,侦查人员将从王燕霞的租住处查获的16包疑似毒品物质,当着王燕霞的面,分别进行检材提取,并予以编号。28、(运)公(司法)鉴(理化)字[2016]84号理化检验报告,主要内容: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2号检材(透明块状物,塑料自封袋包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号检材(黄褐色颗粒状物,白纸包装)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9、现场检测报告书2份,2016年10月12日,杨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咖啡因阴性。2015年7月4日,王燕霞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咖啡因、甲基安非他明阳性。30、平陆县张店镇张店村委会证明,主要内容:本村居民张某7长期在外务工,不在本村居住。31、芦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9月份,我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通过汽修部经营人张某8介绍卖给二手车交易部经营人段某某。32、收条、协议书,主要内容:段某某将其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卖给宋某2。33、姬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自己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平时都由自己管理,2015年6月29日下午4点左右,该车被张某1开走使用。34、庄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自己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于2015年3月份交给姬某某使用。35、张某9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3年其因债务问题将自己的长城酷熊轿车抵押给郑某2。36、田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3年8月7日其从张某9手购买了长城酷熊轿车,2014年8月转手卖给徐某。37、王某4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银灰色双排车是我的车。2015年6月底7月初谁开了该车,我记不起来了。38、视频监控照片,主要内容:被告人王燕霞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情况。39、通话记录,主要内容:2015年6月1日至7月4日,被告人王燕霞使用132****5578手机号的通话记录,其中张某1155****8992、宋某1157****6051、吴某某132****8178、王某1155****1117、黄某某155****5766、燕某1134****6050。40、受案登记表六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七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五份、户籍证明二份,主要内容: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吸毒人员燕某1、燕某2、张某1、黄某某、吴某某、王某1、宋某1并分别对其行政拘留。41、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主要内容:刘某1被平陆县公安局上网追逃。4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王某2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立案侦查。43、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主要内容:刘某1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批准逮捕。44、平陆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1)天网视频监控已经覆盖,无法调取;(2)从王燕霞处查获的毒品,从布衣柜手包里查获11包(黑色塑料纸包装),从茶几上查获2包(透明自封塑料袋包装),对王燕霞搜身时,从其腰部查获3包(黑色塑料纸包装)。4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肖某某、杨某某、张某5、张某4、张某6、董某某的身份信息。47、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押票,主要内容:被告人王燕霞于2016年7月6日被前洲派出所抓获后押解至无锡市第二看守所。48、被告人王燕霞供述及辩解(讯问笔录六份、询问笔录一份),主要内容:被告人王燕霞在前四次口供中供述贩卖的毒品都是刘某1和她的情人峰峰提供的,其是帮刘某1送毒品。2015年6月25日左右,其搬到古虞路印象茶社对面刘某1的租住处,前两天就是其和刘某1居住。过了三四天(大约是6月28日)峰峰回来,他俩就开始贩卖毒品,因为总是刘某1出去,怕引起别人的注意,刘某1就让其帮她送一下毒品,其不好意思推脱,就帮他俩贩卖毒品。前后大约有一周的时间,直到7月4日中午被抓获。其帮他们贩毒,峰峰问其要钱还是要货,其让他给钱,但因为时间短,他也没有给过钱。7月3日他们去外地的时候给其留了点钱和11小包毒品海洛因。刘某1有一个电话132****5578,就是他们专门贩卖毒品的,吸毒人员都是打这个电话。其和刘某1平时就在大街边现场交易。毒品都是峰峰去弄的,都是用黑色塑料纸包成小包,大的200元一包,小的100元一包。毒品一般1克只有0.9克或0.8克,再将0.9克或0.8克平均分成十份,每份100元贩卖。2015年7月4日卖了3次毒品,有个人买了100元两包,有个人买的200元两包,张某1买的200元一包。每天多了四五个人,少了三四个人,每次100元、200元不等,我一共出了十几次货。刘某1也总共送了十几次货。侦查人员出示的2015年6月29日至7月4日视频监控照片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的就是我和刘某1。张某6平时购买毒品都是刘某1接电话,刘某1直接去交易。王燕霞辨认毒品交易的视频截图。被告人王燕霞在后两份口供中供述其和刘某12015年6月底7月初贩卖的毒品都是王某2提供的,其帮他们贩卖过毒品有一周左右。其以前在王某2处购买毒品时就认识刘某1。2015年6月下旬,其在王某2家购买毒品时,说没有地方住了,王某2就给刘某1打电话,让其住到刘某1家,随后王某2就把其带到刘某1印象茶社对面的租住处。王某2让其和刘某1替她贩卖毒品,其二人的好处是每天可以免费吸食l00元的毒品。其二人在王某2处共取了两次货,都是其去的。每次货重量2克多一点,都是用黑色塑料纸包好的100元或者200元的小包。一共取过4、5克的毒品,其给王某2送过4500元的毒资。132****5578这个号码是王某2给我的,说专门用来贩毒的。因为刘某1怀孕了,所以其出货多一些。另外王某2交代说张某6需要毒品时,让刘某1去送,不让其参与,刘某1每次给张某6送多少货其不清楚。刘某1还给别人送过货,具体送给谁,其不清楚。其不知道吸毒人员的名字,记不清他们购买的次数和克数。刘某1向张某6贩卖过毒品,具体数量和次数不知道。刘某1还向至少两名以上吸毒人员贩卖过毒品,具体贩卖的数量和次数不知道。其和思思贩卖的毒品是海洛因。4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同起诉书上指控的一致。50、物证:oppo白色智能手机1部。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燕霞均无异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吸毒人员燕某1、张某1、黄某某、吴某某、王某1、宋某1、肖某某、杨某某等人均证实其分别从被告人手中购买过零包毒品海洛因4.48克;同时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王燕霞身上及住处依法查获零包毒品2.765克,足以认定被告人王燕霞目无国法,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7.24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王燕霞辩称自己没有贩卖过甲基苯丙胺,现场查获的2包冰毒系燕某1和燕某2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对燕某1与燕某2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二人只是在王燕霞住处吸食过冰毒,并没有将冰毒置放在被告人王燕霞住处的陈述,故对其的辩护意见不予考虑。对于被告人王燕霞辩称自己是替一个叫王某2的人卖毒品,以及侦查人员让其辨认的截图只是别人取手机而非贩卖毒品的截图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其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提交悔过书一份,认罪、悔罪,且有吸毒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燕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燕霞的刑期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王燕霞贩卖毒品违法所得款5600元、作案工具oppo白色智能手机一部,上缴国库。(违法所得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杨春云审判员  史文娟审判员  张青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