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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亮友与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鹿邑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张正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1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亮友与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鹿邑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张正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豫1403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中数额有误,特裁定更正如下:判决书中第8页倒数第八行的“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368.47元”更正为“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8368.47元”;判决书中第8页倒数第六行的“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赔偿原告周亮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0808.3元”更正为“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赔偿原告周亮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6808.3元”。代理审判员 门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