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少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少度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203号自诉人杨某某,又写为杨某某,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人胡少度,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区。自诉人杨某某与被告人胡少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杨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自诉人杨某某于2017年5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胡少度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人胡少度的起诉。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