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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少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少度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203号自诉人杨某某,又写为杨某某,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人胡少度,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区。自诉人杨某某与被告人胡少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杨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自诉人杨某某于2017年5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胡少度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人胡少度的起诉。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