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真萍与王德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真萍,王德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胡真萍,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王德财,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德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财偿还申请执行人胡真萍借款158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查明,经本院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力审判员  郑德伟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