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执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梦雄、陈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梦雄,陈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梦雄,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陈新平,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执行曾梦雄与陈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新平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曾梦雄455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新平所有的坐落于清流县龙津镇长兴中街183号A幢405室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新平所有的闽G×××××长安牌小货车,申请执行人曾梦雄表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陈新平所经营的新平灯饰申请执行人曾梦雄不要求查封、拍卖、变卖处置。经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陈新平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梦雄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新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跃迅审判员 宋燕芳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孔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