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丽英与赵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英,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696号申请人唐丽英,女,1964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赵龙,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阿力德尔。申请人唐丽英与被执行人赵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科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丽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确无可供财产执行。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69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晓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