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自东,男,该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庆林,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欣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