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庆娥、岳妍等与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娥,岳妍,岳虎,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贾雪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8616号原告:唐庆娥,女,汉族,1959年7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委托代理人:岳虎,系唐庆娥儿子。原告:岳妍,女,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委托代理人:岳虎,系岳妍弟弟。原告:岳虎,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广军,该公司员工。被告:贾雪汉,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唐庆娥、岳妍、岳虎与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贾雪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唐庆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身伤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4日,死者岳某在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经开区范围内第八大街郑州市南三环东沿线工程第六标段工程的工地上,在进行木匠施工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经医院确认死者当场死亡,未产生医疗费用。由于该工程的实际承建方是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的具体负责人是被告贾雪汉,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伤亡事件,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贾雪汉当庭赔偿原告唐庆娥、岳妍、岳虎因岳俊峰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三十二万元。(该笔款项打入岳虎名下账户)二、本案自此了结,关于该案各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元,减半收取三千零五十元,由被告贾雪汉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钰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