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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002号原告:纪某,女,汉族,现住新华区。被告:赵某,男,汉族,现住新华区。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纪某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纪某负担。审判员  顾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