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002号原告:纪某,女,汉族,现住新华区。被告:赵某,男,汉族,现住新华区。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纪某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纪某负担。审判员 顾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