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亚楠与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楠,王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006号原告:王亚楠,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王文龙,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王亚楠诉被告王文龙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亚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贰拾壹万整;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贰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26250元),从2017年3月16日至实际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共借款贰拾壹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彦飞的送达地址及其联系方式仍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下:驳回原告王亚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