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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刑初286号自诉人冯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2日生,住淮阳县。自诉人冯某某以被告人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冯某某申请撤回自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冯某某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冯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贾雪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