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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若飞与被告王成、郑金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若飞,王成,郑金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950号原告:王若飞,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姚博文,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郑金懋,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王若飞诉被告王成、郑金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若飞以已与被告王成、郑金懋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若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若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王若飞承担。审判员  钟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