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若飞与被告王成、郑金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若飞,王成,郑金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950号原告:王若飞,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姚博文,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郑金懋,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王若飞诉被告王成、郑金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若飞以已与被告王成、郑金懋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若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若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王若飞承担。审判员 钟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