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金辉环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金辉环宇建材有限公司,谢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565号原告:乌鲁木齐金辉环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小地窝堡村北一路西一巷4号。法定代表人:鲁冬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彬,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新疆阜康市公园二期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乌鲁木齐金辉环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彬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金辉环宇建材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乌鲁木齐金辉环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加孜拉·阿德尔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振 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