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苏留郭拍卖、变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留郭,徐鲜芝,巨保中,济源市金港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苏留郭,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徐寨居委会罗庄。申请执行人徐鲜芝,女,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徐寨居委会罗庄。被执行人巨保中,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五龙口镇金港锌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源市金港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金港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巨保中,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豫1723民初4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巨保中名下的豫U788**福田牌车,现该车已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巨保中名下的豫U788**福田牌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