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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耿法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段仕松、柴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仕松,柴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段仕松,男,生于1956年3月17日,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祁阳县,现住临沧市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柴文忠,男,生于1963年6月20日,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临沧市临翔区,现住临沧市耿马自治县(耿马县城东大街)。关于段仕松申请执行柴文忠民间借贷��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柴文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仕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柴文忠的财产进行查找,查明柴文忠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段仕松回告,段仕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柴文忠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法执字第1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一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