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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叶建萍与云南跃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跃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县幸福镇邦洪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四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萍,云南跃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跃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县幸福镇邦洪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四标段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158号申请人叶建萍,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生,住大理市。被执行人云南跃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延长线滨江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陈大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跃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县幸福镇邦洪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四标段项目部。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公司项目部经理),男,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文井镇者吉村民委员会十四组。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叶建萍与被执行人云南跃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跃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县幸福镇邦洪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四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云092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支付申请人叶建萍水泥款28000元(2017年5月26日已支付),剩余4700元申请人叶建萍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字金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