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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周福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周福堂,布桂平,唐恒常,周德胜,周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村。负责人:刘洪坤,行长。被执行人:周福堂,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布桂平,女,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系被执行人周福堂之妻。被执行人:唐恒常,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周德胜,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周德洪,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福堂、布桂平、唐恒常、周德胜、周德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周福堂、布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借款本金116500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以本金11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6500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唐恒常、周德胜、周德洪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唐恒常、周德胜、周德洪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福堂追偿。被执行人周福堂、布桂平、唐恒常、周德胜、周德洪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于2017年3月28日通过网络查询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工商、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16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案件受理费1315元及申请执行费164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国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