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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龙杰与韩贵海、卢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杰,韩贵海,卢维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228号原告周龙杰,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韩贵海,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卢维生,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周龙杰与被告韩贵海、卢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马进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56元,由原告周龙杰负担。审 判 长  郑国军审 判 员  常 娟人民陪审员  许瑞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