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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聂宏星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宏星,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聂宏星,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宏星与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宏星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7854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举证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敖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