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伟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伟,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谭红菊,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伟,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谭红菊,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日。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伟、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谭红菊、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6259元。执行中,由于四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1724执667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继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九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