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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258号原告陈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作出的(2017)豫0425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豫0425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六行“因感情为和”应更正为“因感情不和”,第六页正数第五行“陈某要求与伊海龙”更正为“陈某要求与伊某”。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俊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