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258号原告陈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作出的(2017)豫0425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豫0425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六行“因感情为和”应更正为“因感情不和”,第六页正数第五行“陈某要求与伊海龙”更正为“陈某要求与伊某”。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俊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