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六座、伊川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六座,伊川县人民政府,赵社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49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六座,男,汉族,1946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赵栋良。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伊川县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君,县长。委托代理人周伊军,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利民,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社群,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潘利平,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六座因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初9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初920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贺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