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涛、陈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涛,陈玉凤,李丙刚,李继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3民初756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70614978X6。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浩,该公司郜鼎支行信贷主管。被告李涛,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陈玉凤,女,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李丙刚,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李继功,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陈玉凤、李丙刚、李继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陈玉凤、李丙刚、李继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涛、陈玉凤偿还借款15万及利息,被告李丙刚、李继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李涛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了15万元的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17年1月29日,用途为进钢材。被告李丙刚、李继功为被告李涛、陈玉凤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涛、陈玉凤、李丙刚、李继功均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最高额保证合同;2、个人借款合同;3、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4、还款结息证明;5、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及保证人承诺书。证明被告李涛借款15万元,被告陈玉凤自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有被告被告李丙刚、李继功提供最高额保证,借款已逾期,被告未偿还。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月31日,被告李丙刚、李继功与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为被告李涛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担保债权为债权人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5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李丙刚、李继功分别签名捺印。2015年1月31日,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涛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借款15万元给被告李涛,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29日;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20%确定,每笔借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办理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与还款等业务;借款人按月结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李涛在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当天,被告李涛妻子即被告陈玉凤自愿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份,表示当被告李涛不按期偿还时,对该笔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可。2015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李涛在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上将借款月利率确定为11‰,借款期限变更为自2015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25日。被告李涛在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上签字捺印后,原告将借款15万元转入双方约定的被告李涛存款账户。经原告催要,被告李涛、陈玉凤仅偿还部分利息,尚欠借款15万元及2017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被告李丙刚、李继功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丙刚、李继功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与被告李涛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提供的农村信用社记账凭证,可充分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李涛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李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被告李丙刚、李继功自愿为被告李涛在一定时期内、最高额度内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被告李涛未偿还的借款在其范围内,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被告李丙刚、李继功应当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玉凤自愿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表示当被告李涛不按期偿还时,对该笔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李涛未按期还款,被告陈玉凤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涛、陈玉凤、李丙刚、李继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二、被告李丙刚、李继功对被告李涛上述借款及利息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丙刚、李继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涛追偿;三、被告陈玉凤对被告李涛借款1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涛、陈玉凤、李丙刚、李继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全喜人民陪审员 李廷军人民陪审员 宋宪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海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