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俊峰、河南省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峰,河南省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武雷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峰,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彩,女,住址同上,系王俊峰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寒,男,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河南省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法定代表人:王留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雷桥,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上诉人王俊峰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武雷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俊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金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