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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栗长海、张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长海,张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栗长海,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张岭,地址魏县。栗长海与马九玉、张岭民间借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4民初23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九玉、张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栗长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九玉、张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栗长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九玉、张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栗长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