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25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四仔、林发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四仔,林发弟,黄某1,黄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民初1443号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徐闻县红旗一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男,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江,男,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东风分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法,男,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副主任。被告:黄四仔,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借款人XX景父亲)。被告:林发弟,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借款人XX景母亲)。被告:黄某1,女,200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借款人XX景女儿)。法定代理人:詹某,女,住徐闻县(黄某1母亲)。被告:黄某2,男,200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借款人XX景女子)。法定代理人:詹某,女,住徐闻县迈陈镇青桐村(黄某2母亲)。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四仔、林发弟、黄某1、黄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院转换成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林一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江、被告黄四仔、林发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1、黄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1、黄某2的法定代理人詹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借款人XX景于2013年8月1日以养殖珍珠为由,与我社签订编号为:10020139903926844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000元,借款期限三年,借款年利率为:9.225%,合同项下借款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借款人XX景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50%罚息。同日,借款人XX景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城南农信(2013)抵字第10120139903927303号的《抵押担保合同》,借款人XX景以其名下座落在徐××县××路的产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徐闻CQ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尔后,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证号为徐闻TX字第0500004922号的粤房地他项权证。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给借款人XX景发放借款60000元。借款人给原告立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后,借款人XX景于2015年10月8日因病死亡,生前只偿还利息至2015年6月21日。借款人XX景于2010年6月25日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其财产继承人四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经济困难拒绝还款。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8264元(从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10月28日,续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黄四仔、林发弟、黄某1、黄某2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8264元(从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10月28日,续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确认借款人XX景名下座落在徐××县××路的产地产使用权(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徐闻CQ字第××号)抵押担保有效且原告对该抵押物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开业批复、法人身份证、授权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款人XX景身份证、户籍资料。证明借款人身份情况;3、借款人XX景火化证明。证明借款人XX景已死亡;4、四被告户口簿。证明四被告身份情况;5、借款合同。证明借款人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6、抵押担保合同。证明借款人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7、借款借据。证据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8、他项权证。证明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9、金融业务收入凭证、利息清单。证明已还部分利息及尚欠本息总额。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10、证明一份,证明詹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原件)。被告黄四仔、林发弟、黄某1、黄某2为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证明借款人XX景与詹某离婚的事实,复印件。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10份证据,被告黄四仔、林发弟、黄某1、黄某2均无异议;对被告黄四仔、林发弟、黄某1、黄某2提供的1份证据原告无异议。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借款人XX景于2013年8月1日以养殖珍珠为由,向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10020139903926844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年(从2013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225%,合同项下借款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借款人XX景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收50%罚息。”同日,借款人XX景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城南农信(2013)抵字第10120139903927303号的《抵押担保合同》,借款人XX景以其名下座落在徐××县××路的产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徐闻CQ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尔后,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证号为徐闻TX字第0500004922号的粤房地他项权证。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8月3日给借款人XX景发放借款60000元。借款人XX景给原告立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后,借款人XX景于2015年10月8日因病死亡,死亡后借款人XX景截至2016年10月28日止,借款人XX景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8264元(利息从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10月28日止)。查明,借款人XX景与詹某于2001年农历十二月初五,按农村习俗习惯办理了婚礼,未办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女儿黄某1于2002年9月24日出生,儿子黄某2于2006年12月31日出生,因双方婚后性格不合,聚少离多,导致感情破裂,双方经协商2010年11月9日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同意女儿黄某1、儿子黄某2由XX景抚养。另查明,借款人XX景于2015年10月8日因病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黄四仔(父亲)、林发弟(母亲)、黄某1(长女)、黄某2(长男)。继承人,黄四仔、林发弟在庭审时对借款人XX景的财产表示没有放弃继承。继承人,黄某1、黄某2对借款人XX景的财产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再查明,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6月5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湛江监督管理分局批准成为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徐闻县下桥农村信用合作社改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其没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其债权债务归属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接管理。本院认为,本案定性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原告与借款人XX景合同关系问题。二、由于借款人XX景死亡而引发的合同债务继承及债务清偿问题。三、原告对借款人XX景名下座落在徐××县××路的产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徐闻CQ字第××号)处置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关于原告与借款人XX景的合同关系问题。在原告与借款人XX景的合同关系中,双方所签《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系原告与借款人XX景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主体适格,应为合法有效。借款人XX景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了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抵押房产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借款人XX景在收款后于2015年10月8日因病死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因此借款人XX景死亡后《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也自然终止。但借款人XX景死亡并不能导致债务的消灭,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二、由于借款人XX景死亡而引发的合同债务继承及债务清偿问题。1、债权合同的成立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债权合同并非身份关系的合同。借款人XX景在债权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不可能地因借款人XX景死亡而取代其成为债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从而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追偿费用等合同义务。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借款人XX景的继承人与原告并没有借款合同关系,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XX景与借款人XX景的继承人达成三方协议,或借款人XX景的继承人与原告达成双方协议,或借款人XX景的继承人向原告单方承诺由其履行借款人XX景债务的约定,也没有证据表明借款人XX景的继承人愿意与原告签订新的借款合同。2、债权的设定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也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之债和因继承所生法定之债都是债务关系,但毕竟性质不同。本案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依据原合同向借款人XX景的继承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违约责任请求权。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被告黄四仔、林发弟、黄某1、黄某2是借款人XX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四被告庭审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和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黄四仔、林发弟、黄某1、黄某2清偿借款人XX景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8264元(从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10月28日,续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应在借款人XX景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予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三、原告对借款人XX景名下座落在徐××县××路的产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徐闻CQ字第××号)处置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与借款人XX景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抵押物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故原告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借款人XX景名下座落在徐××县××路的产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徐闻CQ字第××号)为本案借款设立抵押,约定了抵押担保的范围,在借款人XX景于2015年10月8日因病死亡不能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行使担保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故原告请求对借款人XX景抵押的位于徐××县××路的产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徐闻CQ字第××号)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四仔、林发弟、黄某1、黄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在借款人XX景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还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8264元(利息从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10月28日,续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借款人XX景抵押的位于徐闻县徐城镇华建路的产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徐闻CQ字第××号)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元,由被告黄四仔、林发弟、黄某1、黄某2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运燕审 判 员  符立兴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竣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为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