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晓敏与连淑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敏,连淑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631号原告:刘晓敏,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淑丽,女,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晓敏与被告连淑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刘晓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晓敏负担。审 判 长 冯 宝 成审 判 员 苏 东 阳人民陪审员 赵世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宇 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