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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乔有军与邢慧娟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有军,邢慧娟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1民初1735号原告:乔有军,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邢慧娟,农民。(未到庭)原告乔有军诉被告邢慧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慧娟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非婚生子乔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原告乔有军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6月在呼市打工时认识,因此彼此有了好感后一起同居。同居期间被告生有一子。后由于被告方的父母不同意,没有结婚。原告给付被告4万元彩礼及购房协议书。被告邢慧娟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非婚生子乔某某的户籍证明。本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乔有军与被告邢慧娟于2012年6月在呼和浩特市打工时相识。相互交往后彼此产生了好感,并同居生活,于2014年1月22日生下了乔祉硕。双方在协商结婚事宜时发生矛盾。后原告被父母带走后,一直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在我院起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在同居期间生育非婚生子乔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被告邢慧娟从孩子出生至今一直下落不明,不利于抚养孩子,而原告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乔某某随原告乔有军生活,被告邢慧娟每月给付乔祉硕抚养费400元,每月给付一次,直到乔某某18周岁为止。二、给付期限,从2017年6月1日起给付。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乔有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刘文鑫审 判 员  陶 亚人民陪审员  云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超 百度搜索“”